一、什么是上市公司股權激勵?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為標準,對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員工進行的長期性激勵。也即上市公司員工通過一定形式獲取公司部分股權,以股東身份參與企業決策,分享利潤承擔風險,從而勤勉盡責地為公司長期發展服務的長期性激勵制度。
就中國企業在境外上市之后所實施的股權激勵計劃而言,主要受國家外匯管理局于2012年發布的《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7號文”)的規制,也即境外上市公司如果對中國境內個人員工進行股權激勵時,必須要遵循7號文的規定進行外匯登記。
二、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與7號文
7號文關鍵詞解析
7號文的核心內容為,參與同一項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的個人,應通過所屬境內公司集中委托一家境內代理機構統一辦理外匯登記、賬戶開立及資金劃轉與匯兌等有關事項,并應由一家境外機構(以下簡稱境外受托機構)統一負責辦理個人行權、購買與出售對應股票或權益以及相應資金劃轉等事項。
其中:
(1)“境外上市公司”是指在境外(含港、澳、臺)證券交易場所上市的公司。
(2)“境內公司”是在境內注冊的境外上市公司、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內的分支機構(含代表處)以及與境外上市公司有控股關系或實際控制關系的境內各級母、子公司或合伙企業等境內機構。
(3)“境內個人”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境內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員工,包括中國公民 (含港澳臺籍)及外籍個人。
(4)“境內代理機構”是指參與該股權激勵計劃的一家境內公司或由境內公司依法選定的可辦理資產托管業務的其他境內機構。
7號文登記要求
個人是無法直接按照7號文進行外匯登記的,必須通過公司委托的專業代理機構來進行登記。代理機構的選擇需要遵循以下原則:
(1)一定要和上市公司有直接或間接的股權關系;
(2)在實踐中,一般要求這家代理機構里面有雇傭參加本次激勵計劃的員工。
7號文登記重要時點
一般而言,境外擬上市主體上市之后或者新的股權激勵計劃推出后的3個月內,被委托的境內代理機構應到所在地的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或外匯管理部統一辦理個人參與股權激勵計劃的外匯登記。如果股權激勵方案發生了重大變更,境內代理機構在變更發生后的3個月內,必須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變更登記。
此外,7號文還規定了必須按照季度進行及時備案。境內代理機構應于每季度初三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情況備案表》。對于境外上市公司的中國內地被激勵員工來說,通過股權激勵獲得的外匯收益,原則上需要在變現后6個月內匯回國內。
三、辦理登記的相關材料
辦理登記時提供如下材料:
1.書面申請,并附《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外匯登記表》。
2.境外上市公司相關公告等能夠證明股權激勵計劃真實性的材料(涉及國有企業等需經主管部門批準的,另需出具有關主管部門的認可文件)。
3.境內公司授權境內代理機構統一辦理個人參與股權激勵計劃的授權書或協議。境內公司出具的個人與其雇傭或勞務關系屬實的承諾函(附個人名單、身份證件號碼、所涉及股權激勵類型等)。
4.參與公司(含境內代理機構)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
5.前述材料內容不一致或不能說明交易真實性時,要求提供的補充材料。
辦理變更登記時提供如下材料:
1.書面申請(重大變更事項的描述)。
2.原《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外匯登記表》。
3.最新填寫的《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外匯登記表》。
4.變更事項相關真實性證明材料。
5.前述材料內容不一致或不能說明交易真實性時,要求提供的補充材料。
四、實操問題解答
問題一
某境內公司的境外母公司尚未上市,該境內公司是否能為其員工申請7號文登記?
答案:不能。根據7號文的相關規定,目前外匯局僅受理已在境外證券交易場所上市的境外企業的股權激勵計劃
問題二
針對某個境外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計劃,其境內的子公司可否分別至各自所在地外匯局辦理登記?
答案:不可以。根據7號文的第2條:“參與同一項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的個人,應通過所屬境內公司集中委托一家境內代理機構統一辦理外匯登記、賬戶開立及資金劃轉與匯兌等有關事項……”因此,針對同一境外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計劃,只能由境內代理機構到其所在地外匯局集中辦理登記。
問題三
在股權激勵計劃中,某一參與企業股權激勵的員工離職后,是否可以繼續持有境外上市公司股票?
答案:不可以。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的參與主體必須是參與計劃的境內公司的雇員。如果該名員工離職,應及時處置其境外上市公司股票,將資金調回境內專用外匯賬戶后發放給該員工。